这个周末,对中国众多互联网金融行业同行来说是令人欣喜的,因为大家期盼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终于发布,行业有了自己的“基本法”。我认为,《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业务边界、准入条件、监管职责等方面的明确,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向规范化发展的新起点。
最重要的是确定了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和基本业务规则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参与者,《指导意见》总体上并不出乎意料,但依然让人欣喜。《指导意见》明确表明了政府及监管层对行业的认同,尤其确认了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简政放权、完善税收政策以及推动信用基础设施等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政策措施。虽然政策环境的宽松以及征信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无疑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但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的界定和基本业务规则的规定。
例如《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股权众筹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信托公司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等等。通过对这些业务边界的界定,实际也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底线进行了划定,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避免过度创新,防范金融风险,避免给投资者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伤害。
《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业务规则让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有较为具体的原则性依据。例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并且进行网站备案,客户资金要第三方存管,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等。
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p2p行业,一直因为没有经营门槛和标准而鱼龙混杂,甚至有些问题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诈骗。《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的基本业务规则可以最大程度地筛除掉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的平台运营模式及服务标准也会在严格要求下向更加健康的方向转变。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发展非常有利,它让真正有实力、模式健康、运营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让不合格的企业被淘汰。
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任务和角色定位
《指导意见》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这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价值的认可,同时这也意味着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承担的历史角色、时代任务以及社会责任。
互联网金融从来不是传统金融行业的颠覆者,而应该是传统金融服务中有益补充。它的任务和使命是服务传统金融行业难以服务到的企业与个人,用市场和技术力量促进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与金融融合的推进,未来将没有所谓的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的区分。
以陆金所为例,我们的经营数据告诉我们,陆金所p2p的借款人大部分是小微企业企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大部分来自于二三线城市,并且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西部地区,而我们的投资者则有三分之二来自一线城市。借助陆金所平台,不仅是帮助了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融到资金的小微企业,同时还起到了优化地区资源配置的作用,帮助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陆金所作为开放平台,一直注重与传统金融机构有合作,例如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等等,而且我们正在扩大与这些机构的合作。借助陆金所平台,一方面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到传统金融环境下只有高净值客户才能享受到的投资理财服务,实现财富增值;另一方面,各类机构能够借此24小时服务更广大的客户,尤其是之前他们不愿意服务的“小客户”。
正是因为“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互联网金融才得以获得国家政策支持。我认为,这同时也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角色及任务的界定。
强调“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的定位,这也是我们陆金所一贯的观点,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要有底线和红线意识。
时常有人问我,“陆金所的最大优势是什么,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我回答他们,陆金所最大的优势是风控能力,核心竞争力也是和传统金融一样,也是风控。陆金所在风控上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包括引进国际先进的风控模型,利用大数据对风控模型进行验证、优化,坚持o2o模式防范欺诈风险,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严格保障投资者利益等等。在这一系列的安排下,我们的投资者利益都得到了严格的保护,结果证明这种投入显然是值得的。
在《指导意见》确立之前,陆金所就提出“不做期限错配,不以短养长”、“专业的风控能力,严格的资产筛选”、“面向专业市场,服务合格投资者”等六大原则,并且严格自律,按照金融创新的原则坚持底线,不踩监管红线。例如,我们一直将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用户投资的资金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或银行进行划拨,客户资金不经过平台;项目期限与投资期限匹配,坚决不采用期限拆分以及资金池等有严重隐患的运营模式。
在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意见还明确提到合格投资者制度,强调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我们早已开始行动,例如陆金所平台上的所有用户在投资之前都必须要经过风险测评,在投资前会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披露,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提供服务;而且每一个投资者在投资后都能获得完整的、法律关系清晰的交易合同,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诚然,一部《指导意见》无法涵盖所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会继续层出不穷,但是这部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明确了方向和底线,对行业长远发展意义巨大。《指导意见》将是行业走向规范化的一个全新起点。